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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最新通告

全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一体化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发政管理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发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四个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一体化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部署全国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一体化登记制度改革(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两证一体化)。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我省将提前一个月,从2016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个体工商户最新通告图片一
 
第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自2016年1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一体化,依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税务登记证,由登记机关颁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和效力,税务税务登记证;如果需要使用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相关事务,应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
 
第二,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
 
(1)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一体化改革的适用对象是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
 
(2)自2016年1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更换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颁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3)个体工商户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涉税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法律法规办理。
 
(4)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换照的,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原税务登记证;对于已经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向登记机关提交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进行比较,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位为主体标识码,使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营业执照后,原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失效。
 
个体工商户最新通告图片二
 
(5)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并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所需的登记申请文件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可以登录本级登记机关门户网站下载,也可以在登记机关窗口免费领取。个体工商户无需支付开业、变更和换证费用。
 
(7)个体工商户两证一体化改革没有过渡期。2016年11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11月1日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地方登记机关方便个体工商户更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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